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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解除合同状况有哪些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辛勤劳动合同规定给与安全生产工作或者工作要求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马上全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规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体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需求,伤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行骗、胁迫的形式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有效念头的情况之下签署或变更劳动合同书,造成工作中无效合同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律法规责任、消除被派遣劳动者分配权,造成工作中无效合同的;

(8)劳务派遣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硬性要求而引起无效的;

(9)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状况;

(10)用人单位以暴力倾向、伤害或违反规定限制人身权利的形式迫使劳动者相关工作的,或者用人单位交通违法引导、强制性冒险工作中严重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按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状况的,用工单位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要求,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